抚顺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协议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或“抚顺银行”)信用卡(含公务卡,下同)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账单分期”),应遵守本约定条款。
在接受本条款及细则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条款及细则的全部内容(特别是特别标注的内容)。如果持卡人不同意本条款及细则的相关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对本条款及细则有疑问或建议持卡人可通过抚顺银行信用卡客服电话 4008096663 反馈。
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是指抚顺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信用卡(含公务卡,下同)持卡人提供的,对其当期已出账单中的部分账单金额分期偿还的业务。若持卡人申请抚顺银行账单分期付款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业务条款。
第一条 账单分期申请
申请条件:信用卡(含公务卡,下同)持卡人在账单日次日至到期还款日前一日,均可申请账单分期付款。
1、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元。所有卡种账单分期申请金额最高不超过当期账单金额的90%。
2、持卡人在每个账单周期只能申请一次账单分期。
3、持卡人成功办理账单分期后,不能撤销,不能对分期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不能对未偿付的分期余额再次申请分期付款。
第二条 不可申请账单分期的交易有
预借现金业务的入账金额、临时调高的信用额度、已经办理本行信用卡其他分期业务的分期入账金额、各项费用(如利息、违约金、超限费及其他信用卡收费等)、未出账单的交易、抚顺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 使用、收费和还款
1、额度占用:分期交易成功后,分期本金与分期利息均占用其信用卡账户额度,信用卡账户额度随着每期还款而逐期恢复,直至最后一期所有应还款项被结清或申请人提前清偿所有分期应还款项后全部恢复。
2、利息:持卡人实际支付的分期利息金额以账单列示为准。持卡人分期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最高不超过18.25%,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出内含报酬率后年化而得。内含报酬率IRR是指使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等于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的折现率。计算公式如下:分期本金= (n为总期数),计算得出月度内含报酬率IRR,由此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 =12*IRR。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供持卡人评估资金成本时参考,不改变持卡人实际支付的分期利息金额,因交易金额、交易时间、还款时间、提前还款等不同可能致实际值与上述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参考值存在差异,具体数值以业务实际生效前的展示为准。
3、还款:
账单分期的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本金总金额÷分期期数;账单分期的每期应还分期利息=分期本金总额×对应期数的每期分期利率。
账单分期的每期应还本金、应还利息精确到分,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对于每期应还本金金额、应还利息金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拆分,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
4、提前还款:已成功办理账单分期的持卡人,可通过抚顺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致电抚顺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400-80-96663,申请提前全额还款并终止账单分期。如申请提前终止,经我行确认后为持卡人终止其分期业务,剩余的未偿还本金将一次性计入下一期账单,持卡人应于该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剩余的全部本金,提前结清时已收取的利息不予退还,未分摊的利息不再收取,按照提前结清时剩余未偿还本金的1%收取分期提前还款违约金。
5、原交易退货:对已经成功办理账单分期的交易,若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退货等退款的情形,不影响账单分期的交易,将继续正常进行分摊。
6、逾期或违约:持卡人按信用卡对账单所列示金额按期归还欠款。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当期应还款额时,当期分期应还本金可享受免息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按账单列示全额还款,当期分期应还本金从当期账单日计收利息。分期利息及每期应还本金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如持卡人未按账单列示归还最低还款额,还须按《抚顺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抚顺银行公务卡章程》、《抚顺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抚顺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支付违约金。
7、若申请人未能按期偿还上述分期本金或费用,银行有权直接从申请人在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依据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不得划收的账户除外。持卡人授权本行对其在抚顺银行及其各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到期应还未还款项。
8、持卡人按月缴付信用卡欠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分期付款每月“应还本金金额”和“应还利息金额”。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抚顺银行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信用卡由于被取消、管制、终止、已经过期、不被续卡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持卡人违反了《抚顺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抚顺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抚顺银行信用卡章程》、《抚顺银行公务卡章程》及本细则中的任何规定或抚顺银行的相关规定等),确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账单分期业务时,持卡人的未付剩余分期金额及其他相应费用全部视为到期,抚顺银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剩余分期金额、剩余利息及其他相应费用,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
2、持卡人分期后连续三期发生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情况,本行将提前终止该项分期,持卡人应一次性偿还剩余分期金额及其他相应费用,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
第五条 其他事项
1、持卡人同意本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本业务服务的内容、操作流程、业务条款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保留延迟或提前终止本业务的权利,并同意本行选择通过网站、对账单、短信等一种或数种方式向持卡人公布后生效。 如果持卡人不同意接受调整内容,应在公告施行之前根据业务规则申请终止分期业务。持卡人未在公告施行日之前申请终止业务的,视为接受相关调整。若持卡人既不申请终止业务,也不执行调整后的规则,则抚顺银行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并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及相应利息、违约金。
2、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细则,并已清楚知晓本协议中关于处理其个人信息的全部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变更、删除、保护等内容)。为本分期业务细则订立和履行的目的,申请人同意抚顺银行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协议中的约定对申请人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3、本约定自本行审核通过持卡人账单分期申请后生效。
4、本约定未尽事项依据《抚顺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抚顺银行公务卡章程》、《抚顺银行信用卡章程》、《抚顺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