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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期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于 12/01/2025 00:00:00

抚顺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协议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或“抚顺银行”)信用卡(含公务卡,下同)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现金分期”),应遵守本约定条款。

现金分期是抚顺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信用卡持卡人提供的,根据其本人合法的消费需求,由持卡人在其现金分期额度内申请并经本行核准后,将款项一次性划至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借记卡账户中,由持卡人在约定期限内按期(每期为一个月)偿还,并支付一定利息的业务。持卡人通过本行手机银行、信用卡微信银行等渠道申请本业务,则视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细则及本业务各项收费标准。

第一 分期申请

现金分期业务仅限信用良好、信用卡账户状态正常的持卡人办理,如信用卡账户状态不正常,则不能申请现金分期业务。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个人账户情况,依据内部相关业务规定及风险控制要求独立决定是否核准持卡人的申请。此外,持卡人授权我行根据其使用本行信用卡的情况、风险等级、监管要求及本行风险管理措施等因素调整分期还款的数额及期数或关闭本业务可用额度。

申请现金分期的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申请现金分期的金额不得超过持卡人现金分期额度;单笔申请的金额最低为2000元,金额以1000元的整数倍递增,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业务成功后,分期本金与分期利息均占用其信用卡账户额度,信用卡账户额度随着每期还款而逐期恢复,直至最后一期所有应还款项被结清或申请人提前清偿所有分期应还款项后全部恢复。持卡人在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和临时调高的信用额度均不能用于增加申请现金分期的额度。

现金分期业务一经办理不能撤销,持卡人不可以对已出账分期金额再次申请分期,不能对分期期数进行更改。

第二 发  放

1、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成功后,款项到账时间由系统审核,申请后最迟2日内将核准款项划至持卡人指定的本人在本行开立的借记卡(绿叶卡、二类卡、三类卡、单位结算卡、同心卡、附卡、村镇银行卡除外)账户中,该借记卡账户不得为本行个人循环贷款的放款或还款账户、第三方存管账户。同时持卡人应确保提供的借记卡信息准确完整,如果因持卡人提供的借记卡账户信息有误、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账户暂停非柜面交易、账户存在限额等情况)等因素导致款项划拨失败或错误(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转入持卡人提供的账户、转入他人账户等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 使用、收费及还款

1、利息:持卡人实际支付的现金分期利息金额以账单列示为准。持卡人现金分期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最高不超过18.25%,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出内含报酬率后年化而得。内含报酬率IRR是指使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等于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的折现率。计算公式如下:分期本金= (n为总期数),计算得出月度内含报酬率IRR,由此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 =12*IRR。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供持卡人评估资金成本时参考,不改变持卡人实际支付的分期利息金额,因交易金额、交易时间、还款时间、提前还款等不同可能致实际值与上述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参考值存在差异,具体数值以业务实际生效前的展示为准。

2、现金分期的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本金总金额÷分期期数,精确到分,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对于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金额拆分,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

3、现金分期的每期应还分期利息=分期本金总额×对应期数的每期分期利率。现金分期的每期应还利息精确到分,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对于每期应还利息金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拆分,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

4、现金分期每期应还本金及分期利息均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

5、持卡人在申请现金分期成功后,需在账单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当期账单应还金额。如申请成功后持卡人未按时全部偿还当期账单应还金额,将视为未全额还款,则当期账单不享受消费交易的免息还款期待遇,依照抚顺银行信用卡的透支利率及计息方式计收利息,并按抚顺银行信用卡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计收有关费用。

6、已成功办理现金分期业务的持卡人,若已按期足额偿还信用卡账单金额且信用卡账户内仍有溢缴款项,该款项不会提前清偿下期现金分期应还本金和利息。

7、持卡人在现金分期业务存续期间,由于信用卡丢失等情况导致换卡的,分期业务不因此而终止。不因信用卡卡号变更而免除还款责任及本条款的相关约定。

8、持卡人在现金分期未分摊完毕之前办理销户的,需先办理提前还款并清偿现金分期未分摊本金及其他欠款,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9、申请现金分期业务的交易金额、每期应还本金和分期利息均不计算积分。

10、若持卡人要对已成功办理的现金分期业务交易提前清偿未偿还的分期款项,须通过本行手机银行渠道进行申请。提前还款申请成功后,持卡人需一次性还清未偿还的分期款项,未偿还的分期本金将一并全额计入持卡人当期账单中并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在后续账单日不再继续按期进行分摊。已收取的利息不予退还,未分摊的利息不再收取,按照提前结清时剩余未偿还本金的1%收取分期提前还款违约金。

11、持卡人应按照与抚顺银行约定的用途使用通过现金分期获得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家庭耐用品消费、家用电器消费、家具装修消费、医疗消费、购车消费、婚庆消费、助学消费、旅游消费及其他个人小额耐用品消费。转入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股票、期货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持卡人必须保留现金款项的相关消费凭证,本行拥有随时调阅消费凭证(复印件或传真件)的权利。若持卡人未按照约定使用现金款项或未能有效证明现金款项已用于约定用途,本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业务,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偿清全部未还款(包括未出账单金额),并有权拒绝持卡人再次办理本业务的申请。

第四 违约责任

发生以下情形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现金分期业务,持卡人的未付剩余分期金额及其他相应息费全部视为到期,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1、持卡人向银行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资料、文件、信息,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的;

2、持卡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纠纷,可能损害抚顺银行在本细则下权益;

3、持卡人在分期还款期间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

4、信用卡由于被取消、管制、终止、已经过期、不被续卡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

5、持卡人缴款延滞;

6、持卡人已经破产、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身故的;

7、持卡人违反了《抚顺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抚顺银行公务卡章程》、《抚顺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抚顺银行信用卡章程》、本业务细则中的任何规定或涉嫌从事洗钱、欺诈、恐怖融资等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定。

8、若申请人未能按期偿还上述分期本金或息费,银行有权直接从申请人在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依据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不得划收的账户除外。持卡人授权本行对其在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到期应还未还款项。

第五 其  他

1、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细则,并已清楚知晓本协议中关于处理其个人信息的全部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变更、删除、保护等内容)。为现金分期业务细则订立和履行的目的,申请人同意抚顺银行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协议中的约定对申请人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2、持卡人同意本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本业务服务的内容、操作流程、业务条款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保留延迟或提前终止本业务的权利,并同意本行选择通过网站、对账单、短信等一种或数种方式向持卡人公布后生效。如果持卡人不同意接受调整内容,应在公告施行之前根据业务规则申请终止分期业务。持卡人未在公告施行日之前申请终止业务的,视为接受相关调整。若持卡人既不申请终止业务,也不执行调整后的规则,则抚顺银行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并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及相应利息、违约金。

3、持卡人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续卡,现金分期不能因此而终止;持卡人在分期付款期间,如发生信用卡注销、冻结或持卡人分期后连续三期发生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情况,本行将提前终止该项分期,持卡人应一次性偿还剩余分期金额及其他相应费用,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

4、本约定自本行审核通过持卡人现金分期申请后生效。

5、本约定未尽事项依据《抚顺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抚顺银行公务卡章程》、《抚顺银行信用卡章程》、《抚顺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