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2024年1月版)
抚顺银行信用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申领使用抚顺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达成协议如下:
双方知悉并同意共同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抚顺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甲方可通过抚顺银行网站(https://www.bankoffs.com.cn/)查询《章程》及本协议内容。
第一条 申领
(一)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信息和申请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有效和合法的。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资料、资信状况和风险评级情况等信息决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以及信用额度。无论乙方是否同意甲方办卡申请,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不退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二)甲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乙方在办理甲方的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专项额度、调额、催收等)的过程中,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或其他合法途径等了解、查询和使用甲方的个人资产、资信、个人征信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乙方依法对收集、使用的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三)甲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甲方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包括本人因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的不良信息)。
(四)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可以将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含不良信用信息)等信用卡业务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设立的个人征信机构披露、报送。
(五)乙方承诺恪守对甲方信息和资信状况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或向合法的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内外银行卡组织报送信用材料以及甲方业务处理的必要需求除外。
(六)甲方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汇总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受乙方对甲方设定的各项授信额度上限和总授信额度上限控管。甲方须对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信用卡核发后,乙方至少每年对甲方的信用额度进行一次评估,并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信用额度调整后,乙方将通过短信、对账单等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如果不接受信用额度调升,可要求乙方恢复。
(七)若甲方成功申领信用卡,甲方账户变动信息将通过手机短信、微信银行等官方渠道通知甲方。
第二条 使用
(一)信用卡仅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借、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因签名保管不当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领取信用卡后,需先激活后方可使用,可通过乙方客服电话、手机短信、微信银行、银行柜台等渠道激活卡片。
(四)甲方必须妥善保管卡片密码,所有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根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否则,因密码保管不善,将密码告知他人或供他人使用而造成的风险损失由甲方承担。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或记载有甲方签字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对因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如网上交易和未及时打印出账单的酒店消费等,甲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甲方主动采取不校验密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手机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卡验证码、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完成交易的,均视为甲方本人进行的交易。
(五)甲方可在乙方认可的银行营业网点、机具设备和特约商户等使用信用卡。甲方使用信用卡消费、还款、预借现金和溢缴款领回时,应遵守适用法律,遵守乙方《章程》、《抚顺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以及收单机构和银行卡组织的相关规定。甲方不得将款项用于生产经营、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股票、期货、房地产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等非消费领域。
(六)甲方使用信用卡授信额度支取现金或将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时,每日每卡在境内取现或转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授信额度的50%,最高上限1万元人民币,使用溢缴款取现每日每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每日每卡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取现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授信额度的50%,每日每卡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取现不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每卡每年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累计取现不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
(七)甲方同意乙方可按适用法律或风险管理需要,对甲方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柜面等渠道的信用卡消费、预借现金和溢缴款领回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并可适时对该限制或限额进行调整。乙方不向甲方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
(八)甲方授权乙方在发放信用卡后查询并使用甲方征信、社保、公积金、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或其他合法途径等渠道查询个人资信信息,并根据甲方资信情况的变化对甲方账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对甲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乙方可以调减授信额度并及时通知甲方。
(九)乙方有权监督甲方使用信用卡,对违反《章程》规定的,乙方有权停止甲方使用信用卡,并追回欠款,或可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并通知甲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及相关费用的义务,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应一次偿还。
(十)乙方发行的银联信用卡具备银联小额快速支付功能(以下称“闪付”功能),即小额免密、免签业务。当甲方使用具有“闪付”功能的信用卡,只需将卡片靠近POS机(不含境外)等受理终端的“闪付”感应区,无需输入密码和签名即可完成支付,单笔消费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日累计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甲方申请我行信用卡时可选择开通“闪付”功能,甲方可通过乙方手机银行、客服热线等渠道关闭此功能。
(十一)甲方应妥善保管个人信息、身份证件、卡片信息(卡号、有效期、CVV2等)和用以绑定信用卡的移动电话或其他电子设备。注意用卡安全,若发现卡片有任何异常情况请及时告知乙方进行相应处理。
(十二)甲方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时,应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安全技术规定的商户环境下使用,以保证甲方用卡安全,防止本人信息泄露,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三条 对账与还款
(一)乙方将按甲方提供的电子邮箱,按月向甲方提供电子对账单,当月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余额的情形除外。对账单列明甲方账户截止对账单日的交易金额和最后还款日。甲方应及时对账,未收到对账单的,应主动致电乙方客服热线电话索要对账单,否则乙方视同甲方已收到。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甲方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进行查询,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乙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在查证结果确认前,甲方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甲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经查证,如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有关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不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乙方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利息、费用退回(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如工作单位及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变更时,应及时通过乙方客服电话、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柜面办理资料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及时偿还欠款,甲方可通过乙方任一网点柜台、自助设备、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办理还款业务。由于甲方账户内人民币活期资金不足、账户状态不正常或其他原因造成还款失败,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四)全额还款:甲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由乙方自动扣款(甲方若选择自动扣款方式还款,乙方有权于到期还款日的次日直接从甲方指定的账户中扣款,转入甲方信用卡账户。甲方确保在信用卡最后还款日前1天,甲方指定的扣款账户状态正常并预留足够的人民币活期资金,若活期账户余额不足则将账户余额扣至0元,其余部分不再另行补扣)
(五)最低还款额还款: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款的10%+预借现金交易款的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100%+超过信用额度消费款的100%+费用和利息的100%(该方式不能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六)分期还款:单笔消费金额超过500元或账单累计消费金额的90%且不低于500元,可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分期手续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提前还款一旦申请成功,不可撤销。
(七)甲方连续逾期超过5天,乙方有权停卡;甲方连续三个月(含)以上未能足额偿还并经乙方两次使用预留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话等)催收未归还,乙方可视为甲方涉嫌信用卡恶意透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乙方有权向司法部门申请冻结甲方资产用以偿还信用卡全部欠款。
(八)信用卡还款顺序依次为:先清偿已出账单,再清偿未出账单,账单内的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及违约金、透支取现款项、分期付款应付款项、透支消费款项。在同期欠款中,按照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1-90(含)天的,还款顺序为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逾期91天以上的,还款顺序为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乙方有权根据我国银行业监督要求调整上述顺序。
(九)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甲方催收欠款。
第四条 挂失
(一)甲方信用卡如有遗失、被窃、被抢、被诈取或被甲方以外的人占用的,应立即拨打乙方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或通过手机银行、网银、信用卡微信公众号办理挂失,一经挂失,即时生效,不允许撤销。信用卡挂失后,甲方应致电乙方客户服务电话,向乙方申请补换新卡,乙方相应收取挂失手续费和补(换)发新卡工本费。
(二)甲方对挂失生效后信用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1)甲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2)甲方拒绝协助乙方调查;(3)甲方未在信用卡签名条签名;(4)甲方将使用密码或其他辨认甲方的方法告知第三人,挂失生效前信用卡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有效期
(一)抚顺银行信用卡有效期5年,到期卡片自动失效,但甲方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而解除。若甲方信用卡有效期满后不继续使用该卡,应在信用卡到期前一个月,以拨打客服电话或按照乙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视同甲方同意到期续卡,乙方直接为甲方更换乙方指定类型的抚顺银行信用卡。
(二)对于有效期内未激活、未启用、有逾期记录或到期前一个月内卡片状态异常的信用卡,乙方有权不提供到期续卡服务。
(三)对于卡片仍在有效期内,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持卡人,乙方有权对其资信状况进行重新评估,并确定授信额度。
第六条 利息和费用
(一)乙方有权根据国家规定、甲乙双方约定以及甲方历史用卡记录向甲方收取年费。在乙方核准发给钻石卡、白金卡等“高端系列”信用卡后,甲方同意按乙方的规定缴纳年费。甲方须在乙方列明年费金额的账单到期还款日或之前缴纳年费,年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二)甲方消费透支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最短为25天。甲方若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需支付账单日前一个月(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内发生的消费交易的透支利息。
(三)甲方使用信用额度透支取现或将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从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折算成年利率18.25%)支付所有款项的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四)甲方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对甲方不符合免息还款期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折算成年利率18.25%)支付所有款项的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甲方账户中扣收。
(五)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
(六)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全额偿还本期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最低5元,按月计收。乙方有权视甲方逾期情况停止甲方信用卡的使用。
(七)甲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乙方不向甲方计付存款利息。
第七条 销户
甲方提出销户(销除账户下所有卡片)申请前,应清偿账户全部欠款,乙方保留对甲方销户前应负债务的追索权。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30日后,按有关规定为甲方正式办理销户手续,甲方仍须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期间发生的欠款。存在溢缴款的,甲方需至柜面自行提取溢缴款或选择放弃溢缴款后方可销户。
第八条 客服
乙方向甲方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和办理业务的官方渠道,包括但不限于24小时服务电话400-80-96663、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短信平台、官网、网上银行等。对甲方有关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的要求,乙方应当在30天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 其他
(一)乙方因法律法规禁止、国家政策调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有权停止、取消或终止信用卡及其提供的服务。
(二)乙方有权追究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信用卡、盗用信用卡、冒领冒用信用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信用卡在互联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将对该等行为人的犯罪证据资料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提请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乙方可采用官方网站、营业网点、微信银行、手机银行、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服务热线、预留手机短信等任一方式向甲方履行公告或告知义务,公告或告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合约及所依据的《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活动内容变更、逾期情况等内容,相关修改或调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甲方不同意上述调整的,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甲方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方(含公告前办理信用卡的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同意接收乙方信件、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任一方式向甲方发送信用卡及抚顺银行其他业务的相关信息。
(四)若乙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合约项下权利及义务,或将本合约项下业务划归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承接并管理,甲方对此表示认可。乙方授权的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或承接本合约项下业务的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合约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约项下纠纷以该机构名义向该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
(五)甲方申请乙方信用卡时填写的信息(住宅地址、单位地址、身份证登记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等)为甲方确认的有效送达地址。乙方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为有效送达地址。
(六)双方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5日内向对方履行书面的通知义务;民事诉讼阶段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人民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未履行以上通知义务的,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七)因以下情形导致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接收的,依然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①因为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的;②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和人民法院的;③当事人或有权签收人拒绝签收的。
(八)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章程》、抚顺银行信用卡业务规定以及金融惯例办理。信用卡交易还须执行该卡及交易涉及的有关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
甲方承诺:本人(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或下划线标注的内容。抚顺银行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充分提示。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